[法官简介]
王雪琪,女,33岁,现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及立案工作。
[案情介绍]
东方商场采购到一批以前未经营过的相机,价格定为1880元。售货员误将标价牌制作为880元。
一天,顾客刘勇来逛商场,发现近2000元的相机在此只卖880元。看到这么便宜,便一下买了两架。此后售货员去库房再次提货时才发现实际价格为1880元。商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经多方查找,总算找到刘勇。但刘勇讲,这两部相机已被他先后都转让出去了,共得款3000元。如果商场要追回相机,去找另外二位买这两架相机的人。双方协商不成。
东方商场迫于无柰,只好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请求对这一买卖关系予以撤销或赔偿商场损失。
[郑州法院网]
法院是否支持原告东方商场的请求。
[王雪琪]
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刘勇在判决生后五日内返还东方商场124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在本案中,东方商场的内心意思是要以1880元的价格出售相机。但由于标价错误,仅卖了880元,这是要约过程中的意思表示错误。顾客刘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售货员达成了标的价格有重大误解的口头买卖合同。这完全符合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或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东方商场在法定期间内,发现其标价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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