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王雪琪,女,33岁,现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副庭长,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及立案工作。
[案情]
2004年3月16日,刘明将自已的丰田车送到丰达修车场修理,约定三日后取车。在3月18日,修车过程中丰达修车场的工人林荣将车开出去试车,没想到在试车的过程中将骑摩托车的张东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林荣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东被撞后,住院治疗48天,摩托车也损伤严重。
[郑州法院网]
受害人张东的医疗费、车损费等各种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由车主刘明、丰达修车场,还是由丰达修车场工人林荣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王雪琪]
本案应由丰达修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林荣是丰达的修理工人,有试车的义务,林荣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经查证林荣的行为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应当与丰达修车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丰达修车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林荣追偿。
车主刘明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肇事车辆的车主对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因为刘明已将车交给丰达修车场修理,已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车主此时实际已失去了对该车管理的控制权,对车辆在修理期间是否会造成损害他人的事故,已无法预见。丰达修车场除有责任依据合同按期修理好车辆外,还应承担保管好车辆的义务,保证被修车辆在修理期间的各种安全防范。因此,车主刘明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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