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魏光辉 巩义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资格审判长,法学本科文化程度,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5年,曾多次被授于办案能手称号,曾审理了我省首例丈夫状告“第三者”破坏家庭,侵犯其配偶权的民事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晓,88年购买了单位职工集资房一套,并取得了房屋有限产权证书。97年因为他所居住的那栋家属楼东30米处的防空地道常年塌陷,直接影响家属楼的结构安全。
根据大多数住户的要求,建筑公司经过研究决定:在家属楼东墙自下而上的每户增加两间住房面积,以加固房屋。王晓得知这个情况后表示,自己家庭经济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加盖房屋的支出,因此,不同意增加住房面积,也不同意分摊有关费用。后来,建筑公司依法办理了有关建筑许可手续并按原计划对家属楼实施了改造工程。98年5月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随即通知王晓交纳分摊费用13800元。可王晓却说,我们家当初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同意增加住房面积,现在,你们在没有得到我同意的情况下加盖了房屋,这笔费用我不能拿。
问题:
王晓应不应该交纳那笔房屋改造的费用呢?为什么?
评析意见: 根据法律和国家关于住房政策的规定,王晓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对住房享有的所有权属有限产权。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实际管理者,对整幢家属楼享有管理权和部分产权。该公司根据大多数住户的要求,为了整幢家属楼的安全,实行加固改造工程,既是对整幢家属楼的加固,同时增加了各住户的住房面积,符合大多数住户的意愿。如果少数住户反对而不能实施改造工程,将对整幢家属楼今后的安全构成隐患,侵害的是所有住户的共同利益。王晓个人行使权利,不能损害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因此,某建筑工程公司实施加固改造工程应受法律保护。王晓因该公司的改造工程,既消除了住房今后的安全隐患,又增加了住房的建筑面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王晓应承但该笔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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