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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纠纷

  发布时间:2005-12-23 15:00:38


【法官简介】

    马义宾,男,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中心法庭副庭长。

【案情介绍】

    今年30岁的许女士是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人。2001年7月20日,其丈夫以做生意为由要求许女士帮忙给他借钱。许女士向娘家的亲戚处借了3.5万元交给丈夫,丈夫向许女士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许女士3.5万元,并约定3年内还清。2002年1月28日,因双方感情不和,许女士和丈夫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许女士找到其前夫要求归回欠款,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许女士拿着前夫打的欠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偿还欠款3.5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许女士的前夫发表了不同观点。他认为,其并未向许女士借款,在出具欠条时,与许女士仍是夫妻关系,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在与许女士离婚时,曾向其多次索要该欠条,但其都说丢了。现许女士要求还款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理解。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许女士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前夫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许女士要求前夫偿还欠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许女士前夫所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夫妻间开玩笑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院判令许女士的前夫偿还欠款3.5万元。

【郑州法院网】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这笔钱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马义宾】

    原、被告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涉及家庭关系时,婚姻法第十九条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该案中原告借款给被告,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3.5万元的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3.5万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许女士要求共前夫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这该案可以看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也提醒人们:夫妻间“借款打欠条”也要慎重。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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