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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学童火气大 刀棍相向惹祸端

14岁少年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05-12-23 14:50:37


    两个几乎还是孩童的初一学生只因小小的琐事便在宿舍里大打出手,一个手持金属棍,一个手持水果刀,结果一人被捅成重伤。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新密市超化镇的初一学生,14岁少年申云飞(化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申云飞和范中华(化名)是新密市超化镇某初级中学初一年级的同班同学,且居住在同一宿舍。2004年10月25日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个仅有14岁的少年竟然火气十足,一个手持水果刀,一个挥舞金属棍,撕打在一起,结果,申云飞一刀捅在了范中华的肚子上,后法院鉴定范中华为重伤。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云飞有期徒刑一年后,申云飞不服,遂提出了上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申云飞所犯故意伤害罪,本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但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申云飞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且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案发后,上诉人申云飞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范中华的经济损失,并在审理期间对被害人给予共计38200元的赔款,得到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且被害人范中华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的责任,上诉人又系在校学生,对其适用缓刑更能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因此对申云飞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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