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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男主人外出 入室劫财强奸妇女

  发布时间:2005-12-22 09:17:58


    朱木,男,郑州市郊区人。该一贯违法违纪、偷鸡摸狗,在流窜中,他得知村民王某经常到外地跑运输不在家,便产生到王某家里行窃的念头。一日,朱木在观察中见王某又开车出差后,感到作案的时机已到来,于是,当晚准备一把钢钎窜到王某宅院附近潜伏起来。等到第二天凌晨2时许,待人们都已休息后,他纵身翻过王某家的院墙,并径直闯入未插门闩的住室内。此时,刚刚入睡的王妻听到响声,立即将床头灯拉开看个仔细。然而,朱木没等她看清什么,便乘着灯光一步上前窜到她的床头边,先将电话线扯断,随即又举起锋利的钢钎对准王妻的脖子威胁道:“钱在哪儿?赶快拿出2000元来!”当朱木从王妻所指的抽斗内翻出几十元钱嫌少后,逼着王妻起来再去别的地方找钱。正在此时,朱木发现欲要起身的王妻上身赤裸,下身只穿着裤头,遂起奸淫邪念。于是,他不顾王妻强烈反抗,先后两次强行与王妻发生了性行为。被告人朱木在离开王家前又威胁王妻将2000元准备好,说过几天再来取。

    案发当天,王妻就向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于第二天就守候捉拿朱木,但是,守了十多天,除朱木打来几次电话询问王妻把钱准备好否外,该一直未出现。之后,王某跑运输已回家来,当听其妻讲述所发生的一切后,义愤填膺,决心将朱某抓获归案,于是,他邀请本村韩某协商抓捕被告人的方案,准备利用朱某前来取钱时将其制服。果然不出所料,晚9时许,当被告人朱木真的又翻墙到王家来取钱时,见男主人也在家,于是转身就跑。然而,早有准备的王某和韩某一拥而上,终于将其抓获。   

    被告人朱木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又该如何处理呐?在研究定性时办案人员一致认为朱木除构成了强奸罪外,对该入室劫财情况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朱木还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此观点认为,朱木在持凶器入室威胁、索要财物未果时,对王某之妻实行了强奸。事后又利用王某之妻畏惧心理,产生了敲诈勒索犯意,并在逃出王家前要挟王妻准备2000元,日后他再来取。这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第二种认为,朱木构成了抢劫(未遂)罪。此观点认为,被告人朱木深夜入室,手持凶器威胁被害人索要钱财,其抢劫行为明显,然而,他最终又在没有劫到钱财时被抓获,所以符合抢劫(未遂)罪的特征。第三种认为,朱木构成了抢劫(既遂)罪。此观点认为,“结果加重”是犯罪既遂的一种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结果加重犯没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只要加重犯罪结果存在,就构成既遂。朱木非法入室,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向户主索钱的行为,不但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还触犯了刑法第263条关于“入户抢劫”加重处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抢劫(既遂)罪。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财物和强奸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既遂)罪、强奸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故以抢劫罪(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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