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外地来郑州打工刚满十八岁的少年,来郑两个月才找到一份在网吧当网管的工作,因身无分文,两天没有吃东西,在生活无助的情况下,想出以绑架的手段来谋取钱财,结果钱财未谋取反而获了刑。今天,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将审判庭设在郑州一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当庭宣判以绑架罪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刘某系河南省淅川县人,2005年6月20日,刘某为进行绑架用其拾获得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9558821702000526000的银行卡。同年7月5日16时许,刘某到郑州市货栈街与城东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史某某(男,7岁)、赵某某(男,6岁)骗至郑州市货栈街郑州货运东站院内,以与二人做游戏为由,将二被害人捆绑后藏匿于该院一集装箱内。后又到其曾打工的耐特网吧书写了“敲诈信”并将信放在郑州市城东路与石化路交叉口的“美景天成”广告牌下。7月6日10时许、14时许,刘某两次给史某某的母亲打电话,让其到郑州市城东路与石化路交叉口的“美景天成”广告牌下找一封“敲诈信”,同日16时许,刘某在城东路与石化路交叉口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在“敲诈信”中刘某以威胁二被害人人身安全要求两名被害人家属每家准备三万元存入其以王某名义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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