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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买卖协议怎样生效

发布时间:2003-10-15 10:26:44


    问:前不久,我骑摩托车不慎摔伤右腿,不能骑车,故将摩托车卖给张某。两人达成买卖协议,约定:摩托车作价5000元,张某先预交2000元,余款6个月后付清,再办过户手续,但如果6个月内我的腿伤好了能够自己驾驶,就不再卖车。车如果不卖,我赔偿张某500元。随后张某将车骑走。3个月后,我腿伤治愈,就找张某要车,但张某以双方订有买卖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拒绝归还。请问,我能要回摩托车吗?

答:处理你们纠纷的关键是确认这起附条件的民事买卖行为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立或者不成立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具有以下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3、应是当事人选定(或商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所附条件符合上述4项规定的,才能认定所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你与张某双方买卖摩托车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协议中所附的条件也符合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你出卖摩托车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所附条件即病愈这一事实成立,所以“摩托车就不卖了”的约定已生效。依照法律规定,张某拒不退回摩托车的行为违法。你在退还预交款并支付赔偿500元后可以要求张某退还摩托车。

  

    来源:南方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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