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饮酒过多而酒精中毒窒息死亡一案,今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死者孙善亮之女)系郑州市同乐路省贸易厅家属院人,现就读于民盟大学北京传媒学院。孙善亮生前父母已死亡,与妻子离婚,独自一人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司家庄租住房内。孙善亮与被告艾某和富某均系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贸易公司职工。孙善亮曾因饮酒后闹事被单位于2003年4月18日、2004年7月28日通报批评。2004年12月18日晚下班后约7点半钟,孙善亮与艾某和富某三人连同富某的儿子共同在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贸易公司家属院门口一家拉面馆吃饭、喝酒。三人共要了三瓶酒,第三瓶酒未喝完。饮酒过程中,艾某与富某的儿子先行离开,吃完饭后约9点半钟,富某将孙善亮送至其在司家庄租住的房屋内离开。2004年12月20日孙善亮因酒精中毒合并窒息在家中死亡,12月22日孙善亮遗体在郑州市殡仪馆火化。原告孙某认为二被告艾某与富某未尽合理的善意告知和注意义务,应对孙善亮的死负有责任,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引起争讼。
法院认为,艾某和富某与原告孙某的父亲孙善亮共同饮酒后,艾某在喝酒过程中先行离开,后富某将孙善亮送至家中,孙善亮在饮酒后的第三日在家中死亡。孙善亮平时喜好喝酒,曾因喝酒后闹事被其所在单位处分。艾某和富某与孙善亮共同饮酒的整个过程不存在过错,共同饮酒的行为与孙善亮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对共同饮酒的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孙某要求艾某和富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种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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