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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发布“特价手机不限量”广告起纠纷

  发布时间:2005-12-19 15:43:35


【法官简介】

    楚建萍,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案情介绍】

    今年23岁的邢俊朋,是河南临颖县人。2005年9月28日,邢俊朋来郑州在当天的《郑州晚报》C8版上看到了郑州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迪信通)刊登的一则标题为《开业盛典再造辉煌》--二七航母店进驻友谊广场二楼9月29日盛大开业的广告,广告称,奥克斯“X88型手机”开业特价98元,‘出机’不限量等广告的宣传内容,并在报纸醒目位置配有奥克斯X88型手机图片及标价。

    9月29日一早,邢俊朋不等商场开门营业,就等候在商场门口。当他第一个来到手机销售的柜台前,要求购买这款手机时,却被营业人员告知“此款手机已售完”。邢俊朋和营业人员交涉,售货小姐再次声明:“没有错,这款手机卖完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邢俊朋持当日报纸到郑州市二七区建新法律服务所要求该所对其次日再去郑州迪信通处购买特价手机的经过进行现场见证。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两名法律工作者于第二日到商家的“奥克斯”手机专柜,要求以98元购买该款手机,营业人员称特价手机已售完。邢俊朋要求商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建新法律服务所为其出具了(2005)郑建新见字第001号《法律见证书》。

    2005年10月11日,邢俊朋持该见证书将郑州迪信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郑州迪信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公证费500元、交通费150元。12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郑州迪信通赔偿邢俊朋交通费150元。

【小黄】

    该案商家发布的“特价手机不限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楚建萍】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被告郑州迪信通发布的特价手机广告,对所销售手机的时间、地点、规格和价款等内容表述清楚、具体,其要约意思表示明确,原告邢俊朋前往购机,被告应当履约。因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此款特价手机,致使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被告的拒售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是是无过错的缔约一方由于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包括:为缔约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往返差旅费、通讯费等;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是当事人为与该缔约方订立合同而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原告请求的150元的交通费损失,属于赔偿范围,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而原告的法律见证行为,并非订立合同时所必要的法定环节,因此,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州迪信通赔偿原告邢俊朋交通费15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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