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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基层社会和谐的有效尝试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的调查

  发布时间:2005-12-13 11:29:35


    近日,河南省委副书记李清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世军分别就该文作出重要批示,对中原区法院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并批示予以推广。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伏牛北社区“中国城”娱乐场开业,门口装饰的一对石狮子正对着131号居民楼院大门。此后,131院接连去世两人,居民认为石狮子头对大门不吉利,向“中国城”提出抗议,而“中国城”则认为这纯属迷信,不予理睬。一些居民便开始往狮子上抹脏东西,双方发生争吵,引来数百人围观,阻塞了道路交通。在双方将要出现持械殴斗时,社区民事调解委员会主任赶到现场,劝说双方先撤离现场,然后找来区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李建丽寻求对策。李建丽了解情况后,劝说“中国城”将狮子由对着131号大门改为两个狮子面对面,双方均表示满意,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就此了结。

    两年多来,中原区法院32名人民调解指导员深入辖区,指导民调组织妥善处理民事纠纷,把大量民事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初萌芽状态,从而阻断了它们的“法庭之路”。

    这一制度实现了法院和调解组织的有效互动,全区1056名调解员在指导员的帮助下,法律意识、调解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调解功能逐渐显现,成功率逐年上升,2004年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达到465件。由于一大批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大幅减少,2001年法院办理民事案件4179件,2002年办理3698件,下降11.5%,2003年、2004年又持续下降。

                                        一项为法官减负的创举

    中原辖区50万人口、69个社区,法院干警128人,2002年李广湖任区院院长以后,除带领全院法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外,还特别注重调查研究基层法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他说2002年受理各种案件6800件,其中民事案件占近60%,区院只有68名法官在一线办案,一年办理那么多案件,深感压力很大。

    但是,在深化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以及因土地、宅基、债务、邻里、婚姻、赡养等民间纠纷引发吵架、斗殴、告状等民事纠纷凸起。

    过去,全区有100多个调委会,但由于一些单位精简合并,专职调解员减少,有些民调组织弱化,民调工作一度陷于困境,不少矛盾纠纷在社区、农村未能化解,有的上升为诉讼案件,给基层法院增加了压力;有的调处不及时,导致群体赴省、市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把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减少群众上访量,减轻基层法院的压力,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提出在基层法院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的意见,中原区法院注重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社区、农村调委会组织、队伍、业务建设,提高民调工作水平,把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社区,为打造“平安中原”做出贡献。

                                        一项促进社会和谐的尝试

    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机制,是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对民调工作进行指导,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为此,中原区法院决定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于2002年初在须水镇选择5个民调责任区,由法院指派5名法官任民调指导员,开展民调指导工作试点。指导民调组织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做了大量工作,收到明显效果,民事案件减少,基本杜绝群体上访,妥善解决了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

    经过两年调研实践,结合实际,中原区法院出台了《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意见》,共五章三十八条,于2004年1月开始施行,从区院先后选择17名有审判经验的法官,任首批人民调解指导员,深入社区、乡村开展民调指导工作。

    明文规定民调指导员的工作范围是:(一)对符合民调组织受理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进行调解指导;(二)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请求调解的进行调解指导;(三)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正确运用进行指导;(四)对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指导;(五)对涉及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实行指导;(六)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制宣传。

                                        一项符合中国老百姓“和为贵”心理的实事

    人民调解指导员,有相对固定的辖区,通过对民调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进行诉讼前普遍指导,诉讼中跟踪指导,诉讼后个案指导等方式,实现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有效互动,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正确适用法律,提高调解水平,有效化解社会纠纷。

    全区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6个,成员1056人。在人民调解指导员的指导帮助下,调解民事纠纷逐年增多,2002年356件,2003年428件,2004年465件,由于一大批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减少,2001年法院办民事案件4179件,2002年办3698件,下降11.5%;2003年办3748件,下降10.3%;2004年办2695件,下降35.5%。事实证明,加强人民调解指导,主动解决民间纠纷,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也减少了民事积案。

    有些纠纷,法院找不到判决的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却能合理化解。例如:2003年4月,一大型企业对社区进行改造,但部分住户拒不搬迁,并扬言将集体上访,造成工程停滞,企业准备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社区民调组织向民调指导员报告后,民调指导员与民调组织一道,在施工现场宣传法律,说明拒不搬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说服所有住户愉快搬迁,妥善地解决了纷争。

    两年多来,中原区法院民调指导员深入辖区,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民调指导是法院的职责,此项工作在中原区法院得到落实;二是民调指导员指导民调组织认真调处民间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送法至社区、乡村,促使居民学法、懂法、守法;四是人民调解方式便捷,做到“案结事了”不收费减轻了群众诉讼负担;五是大批纠纷在基层化解,缓解了对法院的压力。2002年以来,该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案件,未出现涉法上访的。法官们在集中精力办好案件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管理系统化、裁判文书规范化、案件质量监督经常化,区院的各项工作处在领先地位,2002年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法院,2003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2004年被省评为政法工作先进单位。

                                        一项值得推广的经验

    经过调查思考,我深深的体验到: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不是要求发生一切纠纷必须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不能动辄为一点小事打官司,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合理解决途径,包括诉讼和解、调解,这就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

    (二)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方面,具有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制度符合“和为贵”的心理,调解更贴近民情,贴近生活,坚持着眼未来,注重向前看,能有效地缓解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关系,达以了“案结事了”的效果,有利于安定团结,社会和谐;

    (四)人民调解把解决纠纷重心下移,在纠纷发生第一时间,即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五)人民调解解决了一部分社会矛盾纠纷,缓解了法院的压力,法院才能有充分时间做好其他各项审判工作;

    (六)法官兼任民调指导员,通过精心指导民调工作,充分发挥民调组织解决民间纠纷的作用,有利于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中原区法院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实践证明,其指导思想明确,做法具体可行,效果十分明显,是在执法实践中的一个创举,是新时期法院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产物,值得推广学习借鉴。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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