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在单位上班的职工却利用在单位值班的便利,多次将单位的煤盗窃出去卖掉共获得赃款高达十四余万元,并将其占为私有,公诉机关遂将八名被告王某、曾某和杨某等人告上了法庭。昨日,管城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被告人王某、曾某和杨某均系河南省小李庄煤炭集运站职工。1992年5月,河南省煤炭厅筹资组建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河南省小李庄煤炭集运站。2003年12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河南省小李庄煤炭集站职工被告人王某利用在单位值班的便利条件,由魏某(另案处理)联系铲车及拉煤车,张某(另案处理)负责过磅,河南省小李庄煤炭集运站临时工刘某(另案处理)负责清点车数,将本单位的站台库存煤偷运出520吨并出售给李某,获赃款63440余元。王某自供将该款与魏某等人私分,其中将自己分得的33000余元据为已有。
2003年12月10日下午2点左右,身为河南省小李庄煤炭集运站经营部负责人的被告人曾某,伙同职工被告人杨某、栾某、马某共同利用单位管理混乱,对站台库存煤看管不力之机,联系将库存煤出售给顾某并联系了铲车、卡车进行运输。期间,该站职工被告人涂某利用在单位值班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王某加入。职工陈某(另案处理)、站台管理部负责人被告人赵某先后到现场得知曾某等人盗卖本单位库存煤的情况后,要求参与分赃。曾某等人共计盗卖库存煤442吨,获赃款57460元。曾某分给栾海涛、杨磊、马千里各9000元,涂某、王某各6000元,赵某3000元,陈某2000元,并将自己分得的9000元据为已有,余款被挥霍。
2003年12月13日,河南省小李庄煤炭集运站职工被告人涂某、邵某利用在单位值班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站台库存煤偷运出137吨并出售给顾某,获赃款17840元。期间被告人赵某到现场给涂某打电话询问盗卖库存煤一事,涂某说明情况并承诺事后分给赵某好处。后涂某将所得赃款分给邵某4900元,赵伟2300元,自供支付杂费600余元,余款据为已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曾某、杨某等人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窃取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被告人曾某、杨某、栾某、马某、涂某、赵某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被告人邵某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均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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