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汽车公司的一名保安,出于好奇、游乐私自偷开公司的一辆待售的宝马车,不幸的是在行驶路途中由于操作失误,将宝马车撞到一辆吊车上,造成宝马车严重损坏。公诉机关遂将被告人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日,管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何某系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人,原系中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装部汽车城民兵特勤中队保安。2005年9月19日3时许,何某和谢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中博汽车城中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巡逻,二人在该公司展厅内休息时,出于好奇,共同预谋偷开公司内停放的一辆宝马325i型汽车。何某用展厅办公桌内的汽车钥匙打开车门,由何某(无驾驶证)驾驶,谢某坐在副驾驶位上,行至汽车城南门时,由于二操作失误,该车撞在路东侧的一辆吊车上,造成宝马车严重损坏。经估价,被损物品价值438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何某出于好奇、游乐私自偷开公司的一辆待售的宝马车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顾意损坏公司财产,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辩护人辩称,何某主观上没有毁坏公司的财产之意,只是出于好奇心,并没有毁坏汽车的目的,而是操作失误,意外的撞到吊车上,没有顾意毁坏公司车辆的顾意。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