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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市民财物 七被告人受到惩处

  发布时间:2005-12-07 09:01:11


    12月6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一起团伙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群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惠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王俊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申三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耿晓飞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海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小杰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群峰、吴惠敏、申三虎、耿晓飞、郭海滨、王俊明,杨小杰均系登封市农民。2004年4月至12月,他们与其他几名未成年人组成盗窃团伙,在登封市区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别锁等作案手段,三人一伙或五人一群,交叉或单独作案49起,大肆盗窃市民现金、金银首饰、摩托车、手机、DVD等财物,案值达62900元。案发后,民警在抓捕涉案成员申三虎时,当场缴获自制手枪一把,小口径步枪子弹5发。

    法院另查明:2004年8月26日,被告人李群峰、吴惠敏、王俊明为帮助好友张某复仇,持斧头将王某和赵某砍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群峰、吴惠敏、郭海滨、申三虎、耿晓飞、王俊明、杨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群峰、吴惠敏、王俊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申三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轻重,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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