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纠纷案。徐某在为周某提供修表服务时存在欺诈,法院一审判决徐某向周某退还修理费346元,并赔偿周某346元,支付鉴定费100元及交通费8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徐某已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
2001年3月,周某以15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罗嘉诺牌手表。2003年5月27日,周某委托其女将该表送至徐某经营的个体修表店修理,该店员工在对该表进行检查时称表的线圈已坏,需要更换线圈和电池,周某之女表示同意修理。该店员工将表交与周某之女,并告知其已更换了线圈和电池,同时收取了周某之女修理费346元。此后,周某又委托其妹到该店将更换下的线圈要回,随即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并于第二天将该表和换下的线圈送至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进行鉴定,支付了鉴定费100元。检测结果为:(1)换下的线圈表面有陈旧性损伤和手表正常使用所不能出现的划痕断点;(2)换下的线圈表面电极的颜色和原电路的不符。周某为修表和鉴定支付了交通费8元。根据周某购表的原始保修记录显示,周某的手表在2003年5月27日之前未被修理过。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徐某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要求徐某退还修理费346元,并双倍赔偿修理费346元,支付鉴定费100元、交通费8元,赔偿手表损失费700元。
徐某辩称,周某手表线圈在修理前已经损坏,在提供修表服务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周某的请求。
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经营的修表店在修理周某的手表过程中,因其所提供的被更换下来的手表线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不是周某手表上原来的线圈,而徐某又不能提供周某手表上的线圈原来就已损坏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徐某在经营中确实存在着欺诈行为,对此,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周某要求徐某退还修理费,给付鉴定费和交通费,并要求徐某赔偿一倍修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周某要求徐某赔偿手表损失费700元,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49条之规定,判决徐某退还周某修理费346元,赔偿周某346元,给付鉴定费100元、交通费8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是公民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徐某作为经营者更应当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为他人提供服务时以诚实信用为本,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欺诈消费者。当广大消费者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搜集证据,为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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