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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15平米房屋使用权 前妻后妻二次上法院

  发布时间:2005-12-05 08:57:53


    为争夺一间仅有15平米房屋的使用权,如今已经是69多岁的、曾同侍一夫的前妻后妻二次对簿公堂。12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

    一审中,原告孙娥(化名)诉称:其与前夫张健(化名)退休前同属郑州市某服务公司职工,1965年经公司领导研究将位于被二七路一间15平方米的住房分给其居住。1976年7月14日,与前夫张健离婚,因小女儿张丽随张健共同生活,房子就留给了张健和张丽居住。后张健又与被告周洁(化名)结婚,并共同居住在上述所说房内。现张丽已经成家搬出该房,张健也已经于1990年病故,被告也改嫁多年,却仍居住在上述原告拥有居住权的住房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限期腾房。

    被告周洁辩称:张健原也系郑州市某服务公司职工。本案争议房屋系郑州市某服务公司所有并张健居住的。原告与张健离婚搬出该房后,服务公司又另给其一套居住房屋。被告与张健结婚后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内至今,且一直缴纳水电等费用。被告居住该争议房屋是经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的,是合法使用权人。原告对该争议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无权提起腾房之诉。

    一审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位于郑州市北二七路过街楼3层1间15平方双方争议的房屋均不具有所有权。但根据对该房屋原具有使用权人郑州某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原、被告争议的该房屋原系分配给原告孙娥使用,原告即获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在和张健结婚后虽较长时间在双方争议房屋中居住,且列举了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被告具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关于被告以该房屋系分配给张健使用,其拥有使用权的辩称,未列举出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

    因此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有争议房屋的现使用权归还原告孙娥,张健与被上诉人同为一个单位职工,又系夫妻关系,争议房屋后,被上诉人搬出,不再具有使用权,离婚后,争议房屋的使用权由张健享有,同时单位也为其分配了一套位于文化路的面积较大的公房,该房屋现已经被上诉人以低成本价购买后出售,张健离婚后,与本案上诉人于1976年元月结婚,婚后,单位承认张健与上诉人对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同意上诉人使用争议房屋。在一审庭审中,该公司出具证据“证明”中也并未否认上诉人使用房屋的事实,也未否认被上诉人在离婚后搬出争议房屋,放弃使用权以及上诉人丈夫在离婚后对争议房屋取得使用权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受分配使用过该公房”的“证明”,认定被上诉人同时拥有争议房屋现在的使用权是错误的。

    由于双方分歧巨大,无法进行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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