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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一市民打官司只为得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

  发布时间:2005-11-29 14:51:59


    自古以来,人们打官司不外乎名与利,但家住郑州市的伊兰出租车公司司机郝卫东日前打的一场官司,即不是为名,也不是为利,而是为了得到一份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当作证据使用。2005年11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

    现年40岁的郝卫东系郑州市伊兰出租车公司司机。2004年11月13日,郝卫东驾驶出租车在街上拉活,当其在郑州航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通往郑州交巡警八大队的路口时,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郝卫东将郑州市民任元会撞伤,后任元会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郝卫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元会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7297.51元,任元会将自己看病的医疗票据交给了郝卫东后,郝卫东全额予以赔偿,赔偿后,郝卫东来到当初自己为汽车所投保的某保险郑州分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自己进行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郝卫东当初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上有这么一个条款,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必须出具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以确认该案件已经结束,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说,自己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和受害人联手欺骗保险公司,进行虚假理赔。郝卫东无奈,便于2005年10月25日一纸诉状将任元会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已经向被告任元会支付医疗费17297.51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现实争议,并且所作出的裁判应当是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仅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在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后,被告已经将医疗费票据交付原告,原、被告之间围绕该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争议已经解决完毕,双方不再存在需要法院解决的纠纷。原告起诉来院的目的是取得判决,作为证据,以满足保险公司合同条款的要求。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节约了国家机关的诉讼成本和社会资源,值得鼓励,将法院的判决书作为合同理赔的必备条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原告可依法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而不应提起本案这种毫无意义的确认之诉,这样的要求当然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第(4)项、第14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郝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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