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原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被判刑

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收受财物

  发布时间:2005-11-25 13:41:54


    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系河南省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刘子卿涉嫌犯受贿罪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于7月25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子卿有期徒刑3年,所退受贿赃款3.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追回受贿赃款1000美元依法予以追缴。

    出生于1950年的被告人刘子卿原系河南省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子卿自1999年3月至2005年1月任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其任职期间,于2001年春节,在安排管某进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管某之父所送人民币5000元及熊猫烟2条;于2002年秋天,在安排张某进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张某之父所送人民币2万元;于2004年2月,在安排冯某进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冯某之母所送人民币1万元及茅台酒2瓶。现赃款已退出。

    此外,被告人刘子卿任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以出国需外汇为名,向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龙分局王某索要1000美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子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