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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国家工作人员 一无业人员犯了挪用公款罪

  发布时间:2005-11-24 08:32:09


    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如果无业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2005年11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挪用公款案,无业人员郭贵东被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现年41岁的被告人郭贵东系山西省侯马市无业人员。2001年11月至2003年10月,郑州郑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委派时年37岁的被告人黄予中(另案处理)担任了郑州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郑州郑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长驻山西省临汾市,负责该公司产品车辆在山西晋南地区的销售及货款回收工作。在此期间,黄予中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此做生意的山西省侯马市无业人员郭贵东。2002年至2003年期间,当郭贵东得知黄予中手中有回收的货款后,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说服黄予中将回收的货款借给其使用,黄予中表示同意,随后利用其负责货款回收的职务便利,分多次将收回的货款共计384000元挪出借给郭贵东做生意使用,至今未退还。2005年1月11日,郭贵东被检察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贵东作为货款的使用人,与黄予中共谋,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货款,数额巨大,达384000元,情节严重,已具备构成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郭东贵有期徒刑10年。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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