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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财物被偷盗 案件未破照样能告赢

法院还认为,不赔偿就难言公平

  发布时间:2005-11-23 16:35:34


    外出旅游时财物被盗,就民事部分所提起的诉讼,能否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而中止诉讼?就这一社会上不少人的问题,郑州市金水区法院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案件属民事纠纷,并不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审理依据。鉴于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完全实现,金水区法院遂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当庭依法判令被告酌情退还原告部分旅游费用120元。

    2004年“五一”期间,原告赵新(化名)与亲属一行5人,报名参加了被告河南金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洛宁“神灵寨”二日游,原告向被告支付旅游费230元。后被告将原告等游客安排到河南省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联合发团。5月3日,原告随团到洛宁县神灵寨旅游。当晚,河南省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按照被告的要求安排原告及其外甥二人入住洛宁县新世纪宾馆508房间。5月4日凌晨,原告发现所住房间被盗,遂向洛宁县城区派出所报案,称所带摩托罗拉手机1部、现金700元等丢失,经该所现场勘查,认定房间门锁已被损坏,锁舌不能弹出,房门不能锁上,此失窃案至今尚未侦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金水区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旅游费,被告为原告提供旅游服务,双方之间即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其仅是中介人,因其所提供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和河南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及联合发团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原、被告之间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负责此案审理的审判长乔艳还谈到,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它是指旅行业者向游客提供有关旅行的导游、观光、食宿、交通等事项,而由游客支付旅游费的合同。在本案中,关于旅行住宿问题,河南省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按被告的要求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游客提供了住宿安排,具体委派洛宁县新世纪宾馆办理,则被告已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原告在宾馆住宿期间发生被盗事件,对此被告并不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所诉要求被告赔偿因被盗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所诉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用问题,乔艳说,虽然被告在本案中不构成违约,但鉴于在旅游过程中即发生犯罪分子入室盗窃原告财物之事件,次日原告也未随团继续旅游的事实,原告的合同目的并未完全实现,故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酌情由被告退还原告部分旅游费用,是适当的。

    至于被告辩称本案系因盗窃犯罪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本案应当中止诉讼的主张,乔艳说,因本案属民事纠纷,并不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审理依据,被告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8月31日,金水区法院当庭依法判令被告酌情退还原告部分旅游费用12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财物等诉讼请求。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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