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为他人作伪证明的荆某、李某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管城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被告人荆某、李某均系新郑市龙湖镇人,2003年8月31日,刘二(化名 已判刑)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因指挥他人倒车撞到刘三(化名)家围墙,双方发生争吵打架,打斗中,刘二持铁锹将刘三之母头部打伤引起慢性硬膜下血肿而死亡。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荆某、李某案发时并不在现场,却按照刘二指使,向公安机关提供“刘二被刘三打伤,刘三之母不在案发现场,刘二未打任何人”的虚假证明,严重妨碍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李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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