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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法院受理一起侵犯股东知情权案

  发布时间:2005-11-23 16:29:34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就是所谓的股东知情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的该项权利却屡遭侵犯。昨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判决了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将1999年5月以来至今的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备齐供原告成某查阅,并向成某送交上述公司财务报告的复印件一份。

    成某原系郑州市恒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1999年5月,应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要求,其向公司出资10000元,成为拥有5股股份的股东。公司亦为其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并根据经营情况向其派发红利。2001年5月,成某从公司辞职。对于其所持股份,公司明确表示可以保留,并在以后的两年内继续派发红利。但成某要求查阅并复制有关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资料,双方发生分歧,引起争诉。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某曾至恒科实业公司,对恒科实业提供的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资历料进行查阅,但成某认为恒科实业当时拒绝他委托专业人员从旁协助,亦不允许成某进行复制,且恒科实业未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该条显示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相关资料的权利,此即为股东的知情权;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这一法定权能,可实现对公司资产运营状况的了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具体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恒科实业虽允许成某对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资料进行查阅,但并未充分满足成某的知情权;法院认为恒科实业禁止成某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是阻碍了成某完整地行使知情权,成某作为恒科实业股东,有权获得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复印件,此于法不悖,但依法对股东会议记录的知情权的行使用权应采取“查阅”的方式,成某要求获得复印件理由不足。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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