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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到达已过时 塞班之旅梦成空

  发布时间:2005-11-23 09:24:47


    接受委托为出境游客订购郑州至上海机票的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本应确保出境游客在出团通知书要求的18:30到达上海浦东机场集合,而其为出境游客订的航班正点到达上海虹桥机场的时间却为18:35,致使出境游客此次“塞班”之旅无法成行。而且,出境游客要求退还团费并赔偿损失又遭拒绝,终酿成诉讼。11月22日,出境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已获得法院支持。

    2005年6月24日,郑州市民何里(化名)代表其和冯玉(化名)同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康辉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国(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旅游线路为塞班6日游,出境日期口岸为:2005年6月27日于上海,入境日期口岸为2005年7月2日于上海,共6天;旅游费用两人共计7400元;若由于何里和冯玉不能参加所报名团体的旅行,康辉国际旅行社视办理程度收取相应损失费用,出发当日取消,扣取团款的100%,团队出发后,中途离团,费用不退。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何里和冯玉即向康辉国际旅行社交纳团费7400元。后何里和冯玉要求康辉国际旅行社为其代订机票,康辉国际旅行社答应,并为何里和冯玉订了2005年6月27日17:20郑州机场至上海虹桥机场CZ3597号航班的机票,该次航班正点到达时间为18:35。2005年6月27日,何里和冯玉前去康辉国际旅行社处取至上海的机票时,康辉国际旅行社同时将出团通知书交给何里和冯玉,该通知书上明确指出“请您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18:30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东航登记口’处,在‘天宁皇朝航班集合处’旗子处集合”。

    原告何里和冯玉诉称,6月27日,二原告乘坐被告康辉国际旅行社安排的航班到达上海虹桥机场才知道不是一个机场,原告在交警的帮助下全速赶往浦东国际机场时已来不及了,造成塞班之旅不能成行。原告同被告代表人胡某联系说明情况后,胡表示团费全退,所产生实际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原告返郑后,被告却不愿退团费,也不愿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当何里和冯玉乘坐CZ3597号航班到达上海虹桥机场,并从上海虹桥机场驱车前往上海浦东机场时,已经是20:02分,机场不予更换登机牌,致使何里和冯玉此次“塞班”之旅无法成行。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为保证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委托被告为其订郑州至上海的机票,被告做为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确保二原告在出团通知书要求的18:30到达上海浦东机场集合,而被告为二原告订的航班正点到达上海虹桥机场的时间为18:35,二原告根本无法在团队要求的时间到达上海浦东机场,致使二原告无法出行。因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若二原告在“出发当日取消,扣取团款的100%”,那么做为受托人的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团费7400元及往返上海的实际费用15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金水区人民法院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999元。对此判决,康辉国际旅行社表示上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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