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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建议

  发布时间:2005-11-21 10:3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明确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解决损害赔偿采用过失相抵原则,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但该条对过失相抵原则的表述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适用该条时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对象没有具体化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具体分类,由于70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的儿童及残疾人行动不敏捷、注意能力和应变能力不足,难以躲避突发危险,该条将正常人与残疾人、老人、儿童等同视之,无法体现法律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二、没有确定过失相抵的范围。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由于没有明确过失相抵的范围,审判实务中便对受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一概予以相抵,这样将无法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三、对适用过失相抵未予限制

    过错推定原则的本意在保护受害人,加害人纵无过失也应对损害负责。《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加害人主张适用过失相抵应限于受害人何种程度的过失未予规定,无法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道德观念。

    四、没有确定过失相抵的幅度

    在交通法律关系中,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稍有疏忽将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没有确定过失相抵的幅度,审判实务中将一抵到底,无法真正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无法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

    建议:

    建议解释《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应明确:1、对弱者予以特殊保护,将残疾人、老人和儿童排除在过失相抵的对象之外;2、明确受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继续治疗费、丧葬费不属过失相抵的范围,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3、在适用过失相抵时,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斟酌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道德观念;4、确定过失相抵的最高幅度不能超过70%,以真正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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