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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惹祸端 回收公司要担责

  发布时间:2005-11-16 09:21:31


本想送到回收公司作报废车辆处理的面包车,却被回收回公司又作为二手车卖了出去,卖出去的面包车不久又出了事故,还造成一人死亡。昨日,管城区法院审判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袁某、朱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计51890.1元。河南省日杂物回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机袁某系南阳市方城县柳河乡孙沟村人,现在关虎屯居住,朱某系该肇事车辆车主。2003年10月12日凌晨5时左右,胡某(原告陈长福之父,陈培兰之夫)及其侄子陈某两人到郑打工,从107国道乘坐车号为豫A-TA612的黄色面的去工地,途径七里河桥时,该车陷于淤泥中,司机加大油门冲闯,导致出租车窜入河中。司机及陈某脱险,胡某困于车内,后溺水死亡。

    肇事车系车号为豫A-TA612的黄色面的一辆,该肇事车辆车主朱某于2003年2月在郑州市北环交易市场花4000元购买,当时只有一个行车证,且已到期,未进行年检。朱某于同年7月将该车转包给袁某,该车没有合法营运手续。

    经现场勘验,肇事车车架号为96091421,发动机已丢失。

    另查明,豫A-TA612号昌河CH1010型小客车原车主为郑州市金鹏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该车的驾驶员为王某。其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号为33075。郑州金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出示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显示,豫A-TA612号昌河CH1010型小客车(发动机号960511927、车架号96091421)已于2003年9月25日报废回收。由交车单位郑州金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发证单位河南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主管部门郑州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收车单位河南省日杂物回有限责任公司签章。该表一式六联,分别交收车单位、车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稽查部门、控办存查以及为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之用。2003年10月10日,河南省日杂物回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州金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了郑州市出租汽车报废回收凭证。该公司出示的报废汽车清单显示,豫A-TA612号车交车日期为2003年9月25日,验收情况无缺件,回收证明编号为2008489。豫A-TA612号车的机动车基本信息显示其状态为注销。

法院认为,袁某驾驶的黄色面的无合法运营手续,其在行驶中造成胡某死亡,应承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车号为豫A-TA612,车架号为96091421,与郑州金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豫A-TA612号昌河CH1010型小客车车架号一致,由此证明河南省日杂物回有限责任公司所称该车已拆解,并不属实,金鹏公司已将车交给日杂物回公司,日杂物回公司导致报废车辆流入市场,造成人身安全隐患,其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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