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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太聪明 难逃法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3-10-15 09:34:03


    聪明对一个人来说来是件好事,但如果不把聪明用到正经地方,想些歪点子赚黑钱,终究是逃不过法律的追究。不但得不到不义之财,还要身受牢狱之苦,向国家交纳罚金,真可谓“偷鸡不成反而食把米”。

    2003年9月1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决巴明喜、巴付才、谷连兵、巴留忠犯诈骗罪,并判处被告人巴明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巴付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谷连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巴留忠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巴明喜、巴付才、谷连兵共同退赔受害人巩义市永通特钢有限公司110000元人民币。

    2002年2月20日到3月11日,被告人巴明喜伙同段骚胡、王广建(均在逃)预谋后,到巩义市永通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偷偷在其地磅下安装遥控增重装置,后伙同巴付才、谷连兵将收购的废钢30余车卖到该公司,使每车增重4.2吨,骗取该公司钢材款12万余元。

    2002年6月10日到15日,被告人巴明喜、巴留忠预谋后,利用相同的手段骗取河南省民权县福泰金属制品厂钢材款1.2万余元。2002年6月15日,二被告人作案时被发现,当场抓获,引起案发。

    法院认为,巴明喜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集体财产,且巴明喜、巴付才、谷连兵诈骗数额巨大,巴留忠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谷连兵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巴留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四个被告人处以适当刑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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