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二七法院从提高行政审判法官司法能力入手,针对行政审判上诉率高、化解矛盾难等问题,在工作中引入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方法,注重通过庭外协调化解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6月2日,该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常桂英、于安振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州市二七区环境保护局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原告诉称,第三人工地上大型施工机械发出巨大的轰鸣声,严重影响了仅一墙之隔的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原告于安振在施工噪声的影响下,突发脑血管意外,左侧颞叶大面积脑梗死。故请求二七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合计53060.44元。
二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执法局已对施工方进行了查处,被告环保局已责令施工方办理噪声许可手续,二被告均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构成不作为,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考虑到原告因病生活困难,又因其他事长期上访,如果仅仅判令原告败诉,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无法彻底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必然引起上诉、申诉、上访等,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各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原告的激烈情绪逐渐缓和,与第三人达成了民事援助协议,并撤回行政诉讼。
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调解是我国一项优良司法传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协商、协力与协调的理念。截止今年7月,二七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经承办人协调解决矛盾后,原告撤诉的达70%以上,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0%。当前,加强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解决纠纷成为二七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努力方向,该院通过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司法技巧等方式促进诉讼案件的协调解决,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对行政机关起到了监督作用,也减轻了行政机关败诉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能够及时化解纠纷,息诉息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行政庭、二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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