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赵某到郑州市尖岗水库玩船,不幸溺水身亡。死者父母以船主郭某违法经营游乐设施,尖岗水库管理处疏于管理为由,将船主和水库管理处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余元。10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原是侯寨乡某钢铁公司工人的赵某,在2003年4月27日下午,与同事高某一起到郑州市尖岗水库游玩。二人在尖岗水库凤凰岛附近,发现停靠在岸边用绳锁锁着的游船,就偷划其中的一只。当船划到湖中间时,二人不慎落水。虽经100多名警察的奋力营救,终不幸溺水身亡。赵某的父母对儿子的死非常伤心,整天想着儿子。他们认为游船船主郭某违法在水库经营游乐设施,缺乏对船只的安全保护措施,尖岗水库管理处放纵船主的违法经营行为,未尽管理义务造成其子进入水库划船,导致溺水身亡,他们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
船主郭某认为,自己在2000年5月接到尖岗水库管理处禁止在水库经营游乐设施的通知后,就停止经营,将游船停放在水库凤凰岛附近,并用绳索锁着。原告之子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不允许在尖岗水库游玩,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偷划游船造成事故,其行为本身已属违法。
尖岗水库管理处也认为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水库周围多处设有禁止游泳、划船、野炊和钩鱼的禁示性标志,赵某视这些警示标志于不顾,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赵某虽然不满十八周岁,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尖岗水库系郑州市的饮用水源,还违反郑州市的相关规定,视警示标志于不顾,未经船只所有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他人船只,在该水库内游玩,不慎溺水死亡。对其死亡的后果,被告郭某和郑州市尖岗水库管理处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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