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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2005-11-15 14:58:0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一规定无疑提升了决定再审的法律效力,但在决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判的执行很容易给生效判决的执行却带来混乱,冲击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根据实际工作中了解的情况,一些当事人之所以申请再审也只是为了再审裁定这一附加的法律效力,至于案件本身是否错误,是否要予以改判并不在其关心之列。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都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为拖延和逃避执行,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便利用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再审申请人即消失得无影无踪,法院根据其提供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根本查找不到,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案件一拖再拖。再审申请人便利用这一诉讼期间采用各种方式转移或隐匿财产,待再审重新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恢复执行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造成执行不能,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再审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因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而有损司法权威,应当引起重视。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诉讼制度,再审程序只是对一、二审程序的补救,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应必然导致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在没有足以改变原生效判决的理由出现的情况下作出中止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裁定,势必会削弱对胜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在作出再审裁定时不应附加终止原判决执行的内容。在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应探索实行申请再审担保制度,根据案件执行情况,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后再作出再审裁定,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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