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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审分立的弊端

  发布时间:2005-11-15 14:56:5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1999年我院建立了“立审分立”工作机制,再审复查由立案庭负责。

    立审分立后,每一再审案件的提起均须经过立案听证和再审开庭或询问两个阶段,即使当事人仅委托一名代理人参与,也须经过两次授权,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须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两份公函,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更为凸显的弊端表现在,立案庭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裁定再审后,审判监督庭经过开庭或询问当事人却认为原审并无不当,作出了维持原审的判决。一个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断,无疑给再审案件承办人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因此再审复查程序交由哪个庭负责是亟待解决的问题。1999年立审分立前,再审复查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办理。案件承办人经过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对原生效裁判正确的案件,以通知的形式直接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对原生效裁判有误确需改判的案件裁定再审,经合议庭评议直接改判,或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改判。整个过程简单、明了,当事人无需多次委托,多次出庭,多次重复陈述,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避免了法院内部重复劳动。这种审判体制提高了再审案件结案率,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再审案件质量。建议将再审复查程序交由担负再审案件审理职责的审判监督庭完成。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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