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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一庭实行发还案件听询制度

  发布时间:2005-06-15 14:44:39


    为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增加发还案件的透明度,确保法院裁判的相对稳定性,郑州中院刑一庭经过不断探索,从6月开始,实行发还案件听询制度。

    发还案件听询制度就是将“听询”作为发回重审的内设前置程序,对于经过合议,拟作出发回重审裁判的二审案件,在发回之前,就发还理由及发还后应注意解决的具体问题由庭领导组织一、二审法院有关办案人员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制作听询笔录,由原审法院刑庭庭长签字认可的一项工作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是郑州中院转变司法观念、确保案件质量的有益尝试,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一是为上级法院实现对下级法院及时、直接、有效的业务指导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二是通过听询,使二审法院充分、全面、直观地理解了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思路和见解,增加了二审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以往发还案件的随意性,消除了原审法院对发还案件的抵触情绪;三是通过听询、论证发还事由,为基层法院重审案件提供思路,不仅有利于提高重审质量,而且还能有效地避免案件的“翻烧饼”现象。

    该制度实施以来,刑一庭共发还三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审对诉辩双方的主要事实未予确认;原判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且该错误二审不能予以纠正;原判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数额认定错误。通过听询,使三起案件的原审法院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对二审的发回重审理由予以签字认可,并表示以后将避免此类错误的发生。  

    (据刑一庭材料)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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