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上车前有约定 车祸后谁该负责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3年9月15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 月

发布时间:2003-10-14 14:19:31


    法官简介:毛萍,女,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现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

    案例:

    95年冬季的一天,外出经商的李某准备回家办年货,在公路上等候公共汽车,因为当时刚下过一场大雪,路面结冰,车辆行驶缓慢,李某等了很久也没有等到公共汽车,在等了半个多小时后,急于赶火车的李某只好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可是,这辆车上已经亮出了“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程某准备开车回家休息。李某急切的告诉司机,说自己急着赶火车回家,无论如何请司机帮帮忙,把自己送到火车站。司机程某提出,路面太滑,很难行驶,假如出现什么意外,自己概不负责,并且还要加倍收费。李某因为急于赶火车,也就同意了。当车行至6公里左右时,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司机程某就将汽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出租车撞伤了行人蒋某,车子也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致使乘车的李某头部碰伤,后来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乘车的李某和行人蒋某都要求出租车司机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程某提出,他事先与乘车人李某有约定,因此,对发生的事故不应该负任何责任,车辆的损坏、以及对行人蒋某的伤害都应该都应由乘车人李某一个人负责。

    问题:

    1、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及乘车人李某和行人蒋某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什么?

    解答:

    所谓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和法定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正是由于它是合同的条款之一,因此当事人若试图援引其以免除责任,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经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成立并生效。第二,它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旨在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第三,它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与程某之间以订立了一种合同(口头形式),程某提出,他同意运送李某去火车站,但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李某因急于赶车,表示同意。这样,双方实际上已达成了一项免责条款,其内容是:若发生了意外,无论是否造成李某的损失,或者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程某均不负责。但是,我们认为当事人间设定的这项免责条款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故不能生效,理由如下:

  (1)该条款违反了自愿、公平原则。按照自愿和公平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表示自身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和缺乏经验,而强迫对方接受明显对自己有大不利的条款,否则,将构成显失公平的条款。本案中,程某明知李某等不到出租车,迫切需要尽快去火车站,而提出了上述免责条款且要求加倍收费,这对李某来说是不公平的,而李某在程某提车上述苛刻条款的情况下因担心自己等不到别的出租车,且又急于赶车,故只能被迫接受程某所提出的条件。可见,这项免责条款对李某来说是不公平的,他可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而要求撤销该条款。

  (2) 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一般来说,当事人所设定的免责条款,既可能免除其合同责任,也可能免除其侵权责任,但是对方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责任,当事人不得通过设定免责条款而加以免除,因其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行为人实施此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则,必须对法律秩序构成威胁,同时也有违社会公德。该条款排除了被告所应负的基本合同义务,即运送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的基本义务。本案中,程某与李某订立合同时提出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程某本意是无论发生任何事故,导致李某不能被安全、准时地送至目的地,程某都不负责任,通过此免责条款来免除其应负的基本义务。但由于免责条款与合同内容形成了矛盾,它的设定使合同规定的程某的基本义务名存实亡,这显然是不正当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李某可以请求撤销免责条款或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程某未能将李某安全地运达目的地,一方面违背了他们之间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同时由于程某的过错使李某的身体受到伤害,这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程某的行为又构成侵权。李某既可以主张程某违约,也可以主张程某侵权,而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