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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法院出台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5-12 10:56:54


    中原区法院为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订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30条,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履行职务的保障、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和奖励、任免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为了便于管理使用,64名人民陪审员随机分组,相对固定在某一个审判庭,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时,应在本审判庭的可选择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确定人员。如需要临时选用另一审判庭的人民陪审员,应事先征得该审判庭庭长及主管院长的同意,并报政治处备案。在各个审判庭内部,人民陪审员人选确定通过该院专门制作的电脑软件来完成随机抽取。

    《管理办法》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和奖励进行了规定。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来进行。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对于考核优秀或者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陪审员,法院将会同司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管理办法》又结合实际,列举了四种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情形:1、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3、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均不在郑州市中原区行政区域的;3、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据中原区法院材料)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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