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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加强并规范诉讼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5-05-11 10:46:03


    为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增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郑州中院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诉讼调解的原则,并对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规定,在诉讼调解中要按照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通过诉讼调解工作,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对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办案人员要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诉讼调解作为践行司法为民要求、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不断提高诉讼调解意识。二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诉讼调解率,既有利于促进调解结案,又要避免因调解率设定过高影响调解的合法性。三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努力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机制。四是要发挥人民法庭在诉讼调解中的优势,把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人民法庭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能力。五要及时总结推广诉讼调解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促进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六是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调解能力与依法调解的水平。七是要注意宣传人民调解组织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八是建立激励机制,对诉讼调解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研究室)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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