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1日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郑州市三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棉公司)的一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该处违章建筑原是三棉公司所建,由于该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便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郑州市执法局在2004年11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令三棉公司在3日内拆除违章建筑。由于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拆除义务,又未对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故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前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但三棉公司一直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经向该公司了解,对本案的违章建筑,三棉公司并没有实际使用,也同意拆除,但实际使用人拒不迁出,故三棉公司无法自行拆除。
拆除之前,我院对拆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安排、精密的部署,以确保顺利执行。拆除当晚,我院行政庭组织精干力量,并携带5名法警到达拆除现场。执行之初,有一不明身份的男子企图阻挠执行,被随行的法警果断带离现场。在拆除过程中,由于房屋使用人在我院执行人员多次告知仍拒不将财物迁出房屋,我院只好将使用人的所有物品强制搬离,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完好无损的交付给房屋使用人,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拆除。整个拆除过程有条不紊,组织严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体现了我院干警较高的执法水平。
据拆除现场的居民反映,该违章建筑的使用人在此扰民已久,小区居民是有怒不敢言,这次拆除,还小区居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居民无不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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