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实现我院各项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行院长督办令制度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指出督办事项包括:上级法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它有关部门交、转办的事项;我院会议决定的事项及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及有关工作不按时落实的事项;群众反映强烈、需要限期解决的事项;其它需要由院长督促办理的事项。督办对象包括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
该规定指出对于督办事项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未完成的或者有违反本院规章制度者,由院长办公室报请院长签发《督办令》予以督办。督办对象应在督办令限定的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或改正错误,院长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向院长做出汇报。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能完成督办事项或改正错误的,其主要责任人和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理。院长办公室每月将督办事项及办理情况以《督办通报》的形式予以通报,政治处依《督办通报》将督办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据巩义法院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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