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王三做梦也没有想到,为了浇地在公路上扯了根绳子导致他人死亡,把自己送进了牢房。2005年11月14日,新郑法院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判处王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经济损失59968.4元。
今年5月12日,王三给自家的麦地浇水,因水井与他的麦地隔着一条公路,为了不让行人和车辆碾坏公路上的水管,他在没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私自将一根棕绳两头分别栓在公路两侧的杨树上让车辆慢行。下午4点左右,刘某一家三口骑摩托车路过此处,因没有看见路中间的绳子躲闪不及,导致绳子勒住脖子后窒息死亡。
责编/小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