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05-11-14 10:32:40


    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作为请求人的原告往往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原告对其在诉讼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明确。

    关于原告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就其因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的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得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承担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失的事实证据,原告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在决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达到诉讼的目的。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