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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匕首前去抢夺 三大学生被以抢劫判刑

  发布时间:2005-11-11 09:22:55


    三名正在学校读书的大学在校学生, 因为无钱吃饭, 竟结伙进行抢夺,虽然其抢夺的物品价值数额不大,但因为其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有作案凶器—一把匕首,结果使抢夺变成了抢劫。2005年11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抢劫案,三名学生、被告人许文昌、姬帅(化名)、宋凯(化名)均被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22岁的被告人许文昌、姬帅(16岁)、宋凯(17)均系郑州市信息工程学校在校学生(中专生)。2005年4月7日晚8时许,因为没有钱吃饭,被告人许文昌便提议抢夺他人财物,出于哥们儿义气,被告人姬帅、宋凯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许文昌随身携带匕首一把和被告人姬帅、宋凯来到郑州市中原区于砦村北街一胡同内,看见受害人方某从此经过,许文昌乘与迎面走来的方某错身时,乘其不备,将其手中的布包夺走,后三被告人分头逃窜。包内有现金450元、东信牌手机一部(价值602元)等物品。2005年4月13日,被告人许文昌、姬帅、宋凯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物手机和部分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许文昌、姬帅、宋凯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文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其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姬帅、宋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二被告人在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文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姬帅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宋凯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本应在象牙塔内刻苦求学,将来做国家和社会的栋梁的三个中专学生,却因为一念之差,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令人扼腕叹息。这起令社会、学校、家长均感痛心和叹息的中专生抢劫案虽然审结了,然而,这些花季少年令人痛心地走上犯罪道路,留给了社会.学校以及可怜天下父母的家长们的是许多思考:什么原因使这些三个中专生竟为了几百元钱而铤而走险?而家长们又怎么教育自己的孩子们呢?因此,笔者想提醒各位老师.各位家长,请您抽出些时间管管您的学生,管管您的孩子.加强他们的法制教育.最后,笔者还要特别提醒他们,且记一失足成千古恨。

    为什么携带作案凶器进行抢夺却构成抢劫罪?

    对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伟利解释说,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和认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1)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的情形。(2)为了实施犯罪,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的情形。只要俏恕胺缸铩倍渌餍登蓝岬模脊钩汕澜僮铩W罡呷嗣穹ㄔ?005年6月8日《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6条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马伟利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要认定行为人的抢夺行为是否构成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这类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地说,其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公然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二,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了凶器;第三,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年龄已满 14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只要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即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至于行为人抢夺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起点,所携带的凶器是否为被害人所感知,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什么则在所不问,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马伟利认为,典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方法,转化型抢劫罪也是如此,因此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也应符合这一特征。从字面上分析,所谓“携带”,按《现代汉语词典》的注解,是“随身带着”之意,它至少包含了两层含意:一是明示地持有,二是暗藏着(未显露、明示或暗示,亦未使用)。上述案件即是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是携带凶器进行抢夺,都构成抢劫罪。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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