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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的掌握

  发布时间:2005-11-11 08:58:00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实践部门。随着现今治安状况日益严竣,未成年人犯罪也正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对少年犯罪正确量刑,已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量刑的方向。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审判实践中,充分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量刑情节,恰当量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到既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又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

    一、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未成年人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其次,该条款规定的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对犯罪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关于从轻处罚,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作为基准线,从轻处罚时,则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以下决定刑罚。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不是每个刑种均能划出平均线,且在多个刑种之中,也不可能划出平均刑期。此外,这种方法可能导致刑与罪在实质上的不相适应,有悖于罪刑一致的原则。关于从轻处罚,应理解为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轻一些的刑种或刑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应该比具有相同情节的成年犯罪适用较轻的刑种或刑期。关于减轻处罚,应理解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即判处法定最低刑之下的更轻的刑罚,它既包括对刑期的减轻,也包括对刑种的减轻。

因此,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和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因此,为掌握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十分必要。

   但是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成年人应判处死刑,而未成年人的顶点刑是无期徒刑,实践中,是否还应考虑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一因素而再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何种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不好操作。由于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具有具体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容易造成掌握不一,且法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不好把握,导致同一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衡,从而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改造。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有的跨度比较大,如果单纯以年龄划分从轻、减轻的界限,势必造成重罪轻判,不利于对社会及被害人的保护。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情节具有法定的、酌定的;还有应当的、可以的,情节多种多样,但如何适用无明确规定。三是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味强调从宽,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导致的后果是:依法应当从轻而未体现从轻或者从轻幅度过大,依法应当减轻的而未体现减轻或者减轻的幅度过大,各法院的量刑有失平衡,导致未成年罪犯投改后互相比较各自刑期,同罪不同刑,不仅削弱了司法公正性,也使少年法庭寓教于审的成效付诸东流。第三,有的法院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未成年人不敢轻易适用缓刑。

    二、酌定情节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影响

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损害结果、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犯罪的起因、促成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酌定情节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要看该案是否具备其他法定情节外,酌定情节往往是影响选择“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主要因素,且从轻、减轻到什么程度,也往往要取决于酌定情节。笔者认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备一个除年龄因素外的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以上(含两个)酌定从轻情节,应当考虑减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有一个除年龄因素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又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或者具有一个除年龄因素外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考虑减轻处罚。

三、量刑情节的具体掌握

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除了未成年人的年龄因素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还存在其他法定、酌定情节。因此,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实际处刑,不应简单地以宽严情节个数的多少来决定,而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使量刑达到相对平衡。

    1、仅有“未成年”这一法定情节,而不具备其它情节的量刑掌握。第一,如果不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般不判处未成年犯罪最高刑即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所犯罪行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又没有诸如自首、立功等其他法定情节或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就不能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再对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基于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顶点刑为无期徒刑,已经体现从宽精神,即使判到顶点刑,也是从宽处罚。笔者不赞同那种“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即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不能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目的,又与刑法基本原则及树立刑法权威相矛盾,在某种程度上还引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恶化趋向。因此并不可取。第二,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基于这一年龄段未成年被告人只有触犯8类严重刑事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构成犯罪就要判处该罪的起点刑,可能会出现量刑偏重。第三,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可以从轻处罚,这是基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被告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较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心理上、生理上都要成熟,两个年龄段应有所区别。

2、同时存在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酌定从轻情节的量刑掌握有以下情形:

    (1)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同时具有几种从轻处罚情节,应根据从轻处罚情节的多少,对其处以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罚。但是当其同时具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后能否变成一个减轻处罚情节,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必须判处法定最高刑,那么从轻情节竞合不能变为减轻处罚情节;如果犯罪的危害性较一般,几个从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变成一个减轻处罚情节。(2)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同时具有几种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但是能否变成一个免除处罚的情节,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如果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存在着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可以考虑免除处罚。(3)如果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可以加大从宽的幅度而考虑适用免除刑罚。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胁从犯,同时具备自首、重大立功等情节,对其可依法免除刑事处罚。(4)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首先要考虑应当型情节,然后考虑可以型情节。(5)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大胆地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累犯,在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都应考虑予以缓刑。

    3、除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一从轻或减轻情节外,还具有其它法定从重或酌定从重情节的量刑掌握。

此种情况必然会抑制从宽的幅度。具体来说,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定从重情节,或虽具有一个法定从重情节但兼有其它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或虽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具有多个酌定从重情节,均不应予以减轻处罚。

案件中既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量刑掌握,不能简单地互相折抵。如果某个被告人从重与从轻情节基本相同,可以大体抵销,但要认真甄别。第一,两者抵销后,如果还具有一个以上从重情节和一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刑中间刑偏上量刑;如果还具有一个以上法定从轻情节和一个以上的酌定从轻情节的,对“低”年龄未成年罪犯一般考虑减轻处罚;对“高”年龄未成年罪犯一般考虑从轻处罚,其从轻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刑中的起点刑量刑。第二,两者抵销后,如果还具有一个法定从重情节或者还具有两个以上的酌定从重情节的,一般也适用从轻处罚,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刑中间刑量刑,如果还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者还具有二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对“低”年龄的未成年罪犯一般考虑减轻处罚,其减轻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刑中间量刑,对“高”年龄未成年罪犯一般考虑从轻处罚,其从轻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刑中间刑偏下量刑。

    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罚,对那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经过多次教育后仍不思悔改的极少数未成年犯,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的幅度要严格掌握,做到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又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保护社会的利益相统一。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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