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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掉的赌资该定何罪

  发布时间:2005-11-11 08:55:26


[案情]

    2002年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孙某到某市一荒山上与被害人谢某等人赌博。在赌博中王、孙二人输给谢某人民币9500元。王怀疑谢在赌博中作弊,即回到城区内,邀集被告人李某、苏某某、徐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乘坐出租车返回,王某要求谢某退回输掉的9500元,遭到拒绝后,王某等人就持刀将谢某伤。其他人见状,遂凑足9500元交与王某一伙。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争议问题]

    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掉的赌资,该定何罪?

[案件评析]

    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1、从犯罪客体看,赌资是赃款,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被告人抢回赌资,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2、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回输掉的赌资,并致人轻伤。3、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应当知道自己已丧失了对赌资的所有权。该赌资不是属于被害人的,就是属于国家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1、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博不能改变财产的所有权,通过赌博赢得的钱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赢得的钱即便为被害人占有,也不表明其当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因此,王某等人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赌博是违法行为,赌资是赃款,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但是,在赌博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查处之前,赌资或赌博所得赃款尚未被有权机关依法扣押、占有、保管、控制,还不能视为就是国家财产。因此,王某等人从被害人手中抢回赌资的行为未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审判实践中,抢劫国家财产通常是通过国家财产的合法占有、保管、控制人的人身实施侵害来实现的;在本案中,受到侵害的只是临时占有赌资的被害人,王某等人并未对国家财产的合法占有、保管、控制人的人身实施侵害,故不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客体。2、抢劫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他人、法人、国家合法所有的财产,对财产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将之占为己有。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观认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进行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不属于被害人,仍应属于自己,因此,才使用暴力手段索回自己所输掉的赌资。另外,由于赌资尚未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不可能认为赌资应为国家所有。因此,王某等人不具备明知赌资是他人、国家合法所有,而欲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3、从社会效果上看,如对王某等人的行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博赢的钱,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当然如果不是赌博行为当事人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而是其他的人抢劫即所谓的“黑吃黑”,则是另外一回事)。此外,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对被告人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足以实现教育改造犯罪的目的;如以抢劫罪处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处罚过重,还使罪犯长期投入劳改,浪费国家的监狱资源,使罪犯产生对政府、社会的对抗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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