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依照法律对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确认,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或者所犯罪行进行归纳、论证、评价,并确定是否给以刑事处罚以及给以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它是刑事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直接平台。作为刑事审判业务部门,文书制作一直是我们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多年来,我们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方法,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强化办案人的责任意识,逐步提高理论水平和文字能力,积累办案经验,使文书质量不断提高。现把我们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与大家共勉。
一、建立裁判文书层层审批和出口把关制度,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管理和领导
裁判文书制作本应是审判人员独立完成的一项审判活动,是衡量审判人员审判水平和审判艺术的重要标尺,有关的机构和领导也本不应过多的介入其中。但审判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的审判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办案经验较少,再加上庭领导还要对文书质量问题担负重要责任,这就必然要求许多的刑事裁判文书还要有庭长甚至是主管院长来审批把关。
我院实行审判长制度几年来,应该说在民事、行政审判等领域,大多数案件的裁判文书是由审判长直接签发的,而在刑事审判部门,由于刑事审判的严肃性和特殊性,我们一直坚持由庭长甚至是院长审核、签发一审案件法律文书的制度和做法。因为我们承办的刑事一审案件,都是大案、要案,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一审判决是死刑判决,其他的也大多是处重刑,说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杀予夺一点也不为过。可想而知,有着如此重大责任的判决书不亲自看一遍就匆匆宣判谁能放心?因此,长期以来,我们的刑事一审判决书都是由主审人起草、审判长审核,再由庭长批改后签发,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判决书在庭长审核后还要由主管院长最后签发。我们认为,这一体制是符合我们目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也是保证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正是得益于这种体制,我们的裁判文书才没有出现重大失误,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尽管有这么多的层次审核把关,实践中还是有个别文书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技术性问题,如文字的错、漏、重、别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为了彻底杜绝这一类最低级的错误,今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在文书的出口又增设了一道“关卡”,即所有文书经过上述程序定稿后,在打印装订之前,主审人要将打印稿交由庭里指定的专人再一次审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再正式打印装订宣判。实践中我们可能会有这样的体会:自己撰写的文书自己看几遍都发现不了问题,而让不了解案情的别人来看就很容易发现问题。设立文书出口把关制度的初衷也正基于此。从实践来看,此举对于消灭文书的技术性错误,保证刑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文书制作的水平和能力
办理刑事一审案件,制作刑事一审法律文书,不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实践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写刑事一审判决书,首先要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恰当,这就要有一定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判决书中的语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语,而要使用“法言法语”,要紧紧依据法律规定来组织文书语言,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学理论修养;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叙述以及论证的层次性、逻辑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基于这种认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极力贯彻不断学习的思想,不断结合所办案件对文书的写作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实践中,我们突出做的就是学习研究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分别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经济犯罪审判指导》登载的各类刑事判决书。这些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如《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刊登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取证地点不合法等辩护意见,判决书是这样评价的:“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判决书的这种表述和认证方式,拓清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这方面疑惑。再如《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格式上没有采用我们通常的方式,即先叙述指控的事实、简要概括指控证据,后写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详细列写确认的证据,再评价辩方意见,最后阐明判决理由,而是采用了“一事一控一辩一评”的格式,即针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采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后,紧接着表述控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辩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再叙述法官对双方意见的评述。这样的表述方式对于多起指控事实的案件非常恰当。认真学习了这些新的文书制作创新,对我们的大部分案件的一审文书的制作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
三、多讲、多教,切实提高办案新人的文书制作水平
作为一名法官,能够通过审理案件,制作出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是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功。我们的每一位法官应该都具备了这一条件。但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尤其是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仅仅达到了这一最低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我能审理的都是重大、敏感或者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我们判决书上的每一个字都关系着当事人的生杀予夺权利,也代表着我们法院的形象,关系着法官的声誉和威望。因此要求我们每一个刑事法官不能仅仅满足于可以写判决书,而且要会写判决书,要写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判决书。
但我们现有的法官素质实际状况又是怎样的呢?就我们庭来说,前些年我们庭不办理刑事一审案件,绝大多数办案人都没有写过一审刑事判决书。2002年调整后,我们庭也承担了办理刑事一审案件的任务。本来想着以前办理刑事二审案件,现在来办理刑事一审案件应该没有问题。但一段实践发现,我们想的太乐观了。许多办案人在办理二审案件过程中审查别人的一审文书时能够指指点点,品头论足,但轮到自己去写一审判决书的时候却作难了,尤其是遇到一些稍复杂的案件更是无从下手,刚开始的时候写的一些判决书简直连基层法院的一审文书还不如。怎么办?批评教育解决不了问题,调整人员不可能。只有靠自己想办法、挖潜力。于是我们首先在合议庭的组成、办公室的安排上把原来办过一审案件的“老人”和没有办过一审案件的“新人”新老结合起来,这样在案件的定罪量刑、程序控制、文书制作等方面可以以老带新,在日常工作中使办案新人能直接接触、了解并逐步熟悉刑事一审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其次,我们利用每天早上的例会以及其他适当时间,就某一案件的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比如开庭前的具体注意事项、开庭中对各当事人的问话方式、如何把握某一案件庭审调查的重点等等这些具体问题,请有一定经验的办案人一一进行详细分析讲解,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办案人在实践中一点一点的去摸索积累。通过这些措施,先教会办案。只有案件办理好了,才有可能在下一步写好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对于一些送审批的裁判文书,我们发现问题后,不是简单地退回重写,而是经常性的把办案人叫到一起,当面指出最初写的方式问题在哪,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导致什么后果,然后再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意见。这样手把手的沟通交流,一是使办案人容易接受,二是能很快提高文书制作能力,不致于一改再犯、屡改屡犯。有时,我们还注意选择一些相对较为优秀的文书,或者在某一方面写得较为出色的文书,在全庭进行宣讲,引导并激励大家努力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四、建立评查、评比制度,提高办案人的责任意识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大多数审判人员已经学会了制作文书的一些基本思路和方法,也已经能够独立完成带有一定难度案件的文书制作,但作为刑事法官,不能仅仅止步于可以写文书,而且要有更高的目标和追求,制作出的一、二审文书要达到基本格式体例规范化,文书语言法律化、准确化,判决理由表述合法、合理、合情并严谨、有力、到位,文书整体上要有层次性、逻辑性、严密性这一目标。这其实也是一份优秀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为此,在学会了文书制作的一些基本思路和方法后,我们及时建立了文书的评查、评比制度,以此激励和促进审判人员不仅多出文书,而且多出优秀文书。
我们实行的文书评查制度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是定期查。即由办案人每季度对自己所写文书在本合议庭内部逐案进行一次自查,可以由主审人自行审查,也可以在合议庭成员之间进行互查,发现问题的,交由庭里研究解决。庭里则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庭文书检查,全庭的检查则主要在各合议庭之间进行,即以各合议庭互查为主。二是逐人、逐案查。在定期检查文书过程中,不论是自查还是互查,坚持做到每个办案人和每份裁判文书都都要检查,不漏掉一个办案人,也不漏掉一份文书。三是抽查与专人查。在定期评查的同时,我们还经常性的抽查一部分文书,抽出来后指定专人检查,然后将检查结果在全庭会议上公布。通过文书评查,我们能随时掌握裁判文书制作的动态变化情况,了解办案人文书制作能力的提高情况,及时掌握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文书评比也是促进办案人加强责任心,提高文书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为此,我们在庭内部每半年进行一次文书评比活动,同时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文书评比活动,通过评比,奖优罚差,鼓励先进,督促落后。
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可以说我们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这几年,我们所办理的几起大要案的判决书质量都非常高,如被告人黄新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被告人歹进学挪用公款被宣告无罪案、“10·28”系列案件等判决书均受到了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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