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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05-11-11 08:42:51


[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系某市一集体企业的厂长,1997年初,张某某为建分厂筹集资金找到吴某,经协商吴某同意帮其筹款,但要求高息并由银行的存单为担保,张某某与单位其他有关人员商量后,分别以吴某及其妻孙某的名字存入银行50元、200元,后将两张存单分别涂改为50万元、20万元交给吴某,吴智礼两次交给张全振现金共4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司法机关未传讯前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

[争议问题]

    该案是否是单位犯罪?

[评析]

    对该案有两种意见,一是被告人张某某涂改存单的行为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属个人犯罪。第二种意见是该案系单位犯罪,张某某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现由是: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首先单位的形式必须合法。所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所谓“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所谓“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类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在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包括私有性质的公司、企业犯罪。对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犯罪的也应以单位犯罪处理,因此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不能仅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认。其次,认定单位主体的资格,还应该要求单位实质合法,也就是说,某种共识、企业、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运作在实质上必须合法,不具有违法犯罪性,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违法犯罪活的人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一规定,能防止某些行为人规避法律制裁。

    本案中该厂系集体性质的企业,它符合单位犯罪主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求。

    2、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认定。单位实施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这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如果不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了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能认定为单位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单位意志的形成必须是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决定。自然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单位主观意志的体现,如果自然人未经授权或超越职权,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意志的体现,在单位集体决策形成单位意志情况下,单位意志必须是单位决策成为单位利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人作为该厂的厂长,为了单位的利益,为筹集资金而涂改存单,其行为应是单位意志的体现,符合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

    3、客观方面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为筹集资金而与单位其他人员共同商量,涂改存单,使他人将款项借给改单位使用,到期后无法规还,使他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符合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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