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5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史俊发与被告李永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永俊返还原告史俊发现金4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2001年,原告史俊发因欲让其女儿出国打工,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李永俊,被告李永俊承诺为原告史俊发之女办理出国手续,并保证办不成不收费。按照被告李永俊的要求,原告史俊发付给被告李永俊办理出国的费用25000元。后因出国事宜未办成,被告李永俊退还原告史俊发预交费用21000元,余款4000元,被告李永俊以在办理出国过程中实际支出为由拒绝返还。于是原告史俊发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经理认为,被告李永俊承诺为原告史俊发之女办理出国手续,并收取费用25000元,因未办成,已返还21000元的事实清楚。原、被告形成委托关系明确,被告因未办成原告要求的出国事宜,应当返还原告预交的费用。现被告以4000元款已实际支出为由拒绝返还无理。据此法院作出了被告李永俊返还原告史俊发现金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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