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李俊的监护人李和平和被告中原区小河小学根据各自的过错,分别赔偿原告宋明辉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350元和250元。
受害人原告宋明辉和被告李俊均系被告中原区小河小学六年级一班的学生,2005年1月7日上午被告中原区小河小学安排全校大扫除。活动开始前班主任宋俊生老师向学生宣讲了活动纪律、要求以及注意事项,尔后原告宋明辉和被告李俊去水管打水。因水管当时没水,宋明辉就趴上去用嘴吸水。被告李俊在旁边耍恶作剧,用脚踢水管。水管反弹,将原告宋明辉的一颗门牙打掉半截。经鉴定:宋明辉目前需行牙齿修补,费用为人民币500元左右。成年后需行烤瓷修复,按目前价格计算,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左右。事发后,被告李俊的监护人李和平不愿赔偿宋明辉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宋明辉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讼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院认为,被告李俊在学校组织的大扫除集体活动中,脚踢水管,致使原告宋明辉的门牙损坏,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被告李俊系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应由其监护人李和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原区小河小学在水管无水的情况下,组织学生大扫除,虽然在活动开始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对扫除活动中的用水细节问题未作具体要求,存在着疏漏和防范不严的过错。故对原告宋明辉遭受的经济损失,中原区小河小学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宋明辉的牙齿受损会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除去治疗费,二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10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研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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