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为在本地起诉 竟然私改合同

  发布时间:2003-10-14 10:03:38


   近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江苏启东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料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莒县某服装厂(以下简称“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服装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服装厂衬布款215590元。原告代理人拿着判决书,羞愧地说“感谢莒县法院依法及时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早知全国法院一样公正,当初又何必费尽心机地本地起诉呢?”。按理说,赢了官司本应该高兴才是,而本案原告赢了官司,为什么还略显羞愧呢?这还要从头说起。

   原告辅料公司为江苏省启东市一家以生产销售服装辅料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服装厂是山东省莒县一家以生产标志服装为主的镇办企业。双方自1999年6月开始发生买卖衬布业务,同年6月14日,双方签订了买卖衬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辅料公司供给被告服装厂各种型号的衬布,并对质量、价格等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履行方式为由供方直送或零担托运,另外合同还规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如双方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辅料公司按合同供给被告服装厂衬布,期间被告服装厂曾付给原告辅料公司部分货款。至2002年11月14日双方对帐,被告服装厂尚欠原告辅料公司衬布款215590元。

    原告辅料公司按合同向被告服装厂索款时,被告服装厂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付。于是,辅料公司准备诉诸法院处理,按照法律规定,辅料公司若将服装厂告上法院的话,本案被告服装厂住所地在莒县,合同履行地在莒县,江苏省启东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辅料公司怕去山东莒县起诉,山东法院会有地方保护主义,以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于是,辅料公司想出了一个办法,他们在双方合同中“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的“法院”二字前自行添加了“启东”二字,这样就变成了“任何一方可以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3月3日原告辅料公司向启东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添加后的合同,启东法院根据辅料公司提供的合同,认为启东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于是受理了本案,并向服装厂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被告服装厂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山东省莒县法院管辖,并向启东法院提交了合同原本,启东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各持一份的合同原件内容应该完全相同,原告辅料公司提交的合同有添加内容,不应采信,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莒县,该案应由山东省莒县法院管辖。2003年6月2日,江苏启东法院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莒县法院,莒县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依原告辅料公司的申请及时对被告服装厂的帐户进行了查封,并在法定期间内向被告服装厂送达了应诉手续。答辩期后,莒县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查明了案件事实。经审理莒县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衬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服装厂欠原告辅料公司衬布款不还,已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据此,莒县法院遂作出了被告服装厂付还货款的判决。原告辅料公司当初不相信外地法院,私自改动合同在本地法院起诉,而今日莒县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想到这些,原告辅料公司的代理人不免有些羞愧之情。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