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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居的债务仍需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05-11-09 10:25:30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李某共同偿还同居期间所欠马先生货款8000元,并自2005年9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向马先生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李某、刘某自2000年起共同经销马先生的钢木家具。2004年1月17日,刘某以李某的名义向马先生出具“欠货款捌仟元”欠款条一份。2005年9月20日,马先生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刘某共同清偿所欠货款8000元。

    法院还查明,李某、刘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已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一3岁男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欠马先生货款8000元有刘某以李某的名义向马先生出具“欠货款捌仟元”欠款条一份予以证实,该欠条虽非李某本人出具,但该欠款系刘某、李某共同经销马先生家具时所欠且发生在二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马先生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其货款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该欠条未注明还款时间,故自马先生起诉催要后,被告仍拒绝偿还,应按有关规定向马先生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斌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婚姻法》已有明确规定,这在老百姓中间已形成了共识。而对于举行婚姻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未举行婚姻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的债务的处理问题,却有不同的意见。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刘某虽未解除同居关系,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仍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刘某、李某共同偿还。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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