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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自行车违章带人 交通事故损失也应分担

  发布时间:2005-11-09 10:00:17


    2005年11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原告刘某骑电动自行车违章带人与被告某公司车辆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5年6月20日12时50分许,被告的司机驾驶车辆在被告门口向东左转弯时,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身体受伤及该电动自行车损坏。该交通事故发生时,该电动自行车前面踏板上站着原告表妹王某(1998年3月2日出生)、后面车座坐着原告朋友赵某。2005年7月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巡警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司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交巡警二大队虽已查明该电动自行车骑乘共有原告、王某、赵某等三人,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写明该电动自行车骑乘共三人,也未写明赵某是否应负此事故责任。对于该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原告于2005年9月21日依法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973.73元,车辆维修费455元、停车费270元等三项经济损失共计1698.73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交通事故中,被告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但原告所骑该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辆,原告不应骑车带人,因此,原告还有骑车带人的违章行为。该交通事故的责任,交巡警二大队已确认司机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因被告的司机系被告员工、肇事车辆的车主系被告,司机驾驶该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又因该电动自行车系原告所骑,故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原、被告按双方责任大小合理分担。故中原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973.73元、车辆维修费355元、估价费100元、停车费240元、清障费30元等五项经济损失共计1698.73元的60%,计款1019.24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医疗费2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款819.24元;中原区法院还驳回了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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