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苑某由于一时冲动,从无辜变无理,小亏不忍成罪犯。
2003年2月3日下午,家住莒县北部山区的某村村民刘某因怀疑同村的苑某于去年冬翻墙到其父家行窃,而对苑某一顿拳打脚踢。但怀疑毕竟是怀疑,自感理亏的刘某在村干部的陪同下,于次日上午到苑某家向苑某赔理道歉。至此,事情由村委出面,本应化干戈为玉帛,双方解除误会,重修于好。然而,由于话不投机,苑某积怨于胸,竟从饭桌下摸出菜刀,将刘某右手背肌腱砍断,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莒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8000余元。从一受误会挨打而接受道歉者,瞬间成为致人伤害的罪犯,苑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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