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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六项措施规范委托执行

  发布时间:2005-11-08 11:37:44


    针对法院间相互委托执行存在消极怠慢,影响法院司法形象的问题,新郑法院在“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把委托执行案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委托执行的案件,统一规定由执行局内勤接收,并建立卷宗档案,一案一登记,切实做到件件有卷宗。

    二是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在登记后由主管局长严格按区域分发给具体承办人,对此类案件实行分片包干管理,各承办人之间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手中的案件。

    三是在办理委托执行案件时,要求执行人员对每一项执行行为、送达法律文书、调查情况等都要做好笔录,及时入卷并函告委托法院,以确保委托法院第一时间掌握信息。

    四是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透明办案,不得乱收费、乱拉赞助及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接受当事人吃请,一经发现,立即调离执行队伍,交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是要求执行人员自接收委托案件之日起迅速行动,三个月内必须执结,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要及时向委托法院通报执行情况。

    六是对消极执行问题严肃处理。对到了执行期限未能执结的案件,由主管局长逐案审查,并听取承办人对该案的执行意见,一旦发现存在消极执行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并调整承办人,对有消极执行3起案件以上的承办人给予离岗培训。对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交法院纪检部门严格处理。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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